一、有資料判斷: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X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 (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
二、無資料判斷: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三、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哪些?
1、成本方面: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天花板裝潢工程等)
2、移轉費用方面:
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不得列: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